专题:2008全国两会
(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越法宣)将车停在路边的电子泊车位,取车时却发现车辆被盗。为此,一车主状告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索赔车辆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下午3时许,梁之宇将粤B-BN001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停放在广州市明月二路电子泊车处后,次日凌晨2时许发现该车被盗。法院认为,依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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