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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被扣 车主告交警侵犯私有财产权
(http://www.gznet.com/news/ 2007-10-22 更新时间: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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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的私有财产,怎么随便就扣了?”

  “《物权法》都开始实施了,这是我的私有财产,怎么随便就扣了?”3个月前,于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上路,交警扣留了电动自行车,理由是车辆有盗抢嫌疑。于先生认为交警无正当理由便扣车,侵犯了他的私有财产权,遂将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告上法院。近日,海珠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车主

  交警侵犯私有财产权

  据于先生诉称,今年7月11日11时左右,他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工业大道北的马路上行驶时,被一名交警拦截,对方表示要扣车,并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扣车理由为“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于先生称当时身上带了发票,但交警根本不看,他的电动车被当场拖走。于先生为了拿回自己的车,只好将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告上了法院。

  早在2006年《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广州的电动自行车就不予上牌也不能上路行驶。在庭上,于先生认为,自己违规上路,交警应该罚款,但不应扣车。“广州市交警支队发言人曾通过媒体表示,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的,如果有发票的只罚款不扣车。”于先生因为了解这一规定,每天都把发票带在身上,被查车时也向交警出示过。于先生认为交警在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认为他的车有盗抢嫌疑,扣车没有法律依据。

  于先生还称,电动车是合法购买的(有购车发票),属于合法的私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规定,交警无理扣留他的电动车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私有财产权。

  交警

  购车发票非有效证明

  交警支队海珠大队指出,于先生提供的发票只登记了车的型号,没车架号码、电机号码等信息,不是车辆来源的有效证明。交警扣车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在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情况下,可以扣留车辆。但庭上,交警支队海珠大队没有提供有关于先生电动车是否有盗抢情况的调查结果,理由是调查结果与本案无关。

  庭审结束时,交警方面表示,如果于先生能提供车辆的合法来源证明,可以将电动车归还。但那张发票不算有效证明。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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