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视窗 > 新闻中心 > 广东新闻 > 中山新闻 > 正文
 
调物管费 需过半业主同意
(http://www.gznet.com/news/ 2008-03-30 更新时间:09:03)

  本报讯(记者 陈洪 通讯员 冼智前)近日,板芙镇居民冼先生向物价局投诉,表示自己在板芙镇××新村购买了商品房,当时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今年2月20日开发商单方面张贴通知,要调整物业管理费为国家最低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刘先生质疑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理?物价部门回复表示,小区已经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商无权单方面调整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

  板芙镇居民冼先生向物价部门反映,自己在板芙镇××新村购买了商品房,当时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可在今年2月20日开发商却张贴通知要调整物业管理费为国家最低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55元,事先没有与业主协商沟通,也没有公示市物价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冼先生质疑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询问该如何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价部门回复表示,板芙镇××新村既然已经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商则无权单方面调整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小区收费调整应视为小区共同事项,调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多相关新闻:
· 物管撤场 维修基金失踪
· 房子未入住 照收物管费
· 疑车胎被物管放气 车主贴"大字报"讨说法
· 小区炒物管维修资金移交不到位 生活带来困扰
· 物管无权停水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