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分居协议 男方索抚养费
(http://www.gznet.com/news/ 2007-11-28 更新时间: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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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广军 通讯员 卢思莹 陈文聪 邹戈)未婚同居,并生下孩子。不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后来反悔,起诉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近日,惠州中院以不符合双方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为由驳回诉讼。
姚某与林月(姚熹的母亲,均为化名)于2001年6月认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没有拿结婚证。随后,2003年9月生下女儿姚喜。姚某说,同居后,两人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厮打。2005年5月,两人签分居协议。规定姚喜跟随父亲姚某生活,抚养至成年。姚某一次性付给林月1万元作为分居费,以后不再负担女方的生活费。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以前或以后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但林月有探望女儿的权利,每月不少于两次。协议即日起双方自愿分居,取消同居生活关系。
两人取消同居关系后,姚某没有结婚,每月工资1500元。林月结婚,但没有工作,又生了一个女儿,丈夫月工资1000元,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今年5月,姚某突然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月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400多元,从2005年6月1日算至2007年4月。
此案一审在城区法院审理,法院以遵守分居协议内容而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
但一审宣判后,姚某不服,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日前,惠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林月已达成分居协议。从双方的协议内容来看,姚惠祥抚养上诉人并分得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协议的约定公平合理,应视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并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法院说,林月现育有子女一名,没有工作,经济状况较差,所以判决驳回了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来源:南方都市报 |